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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延期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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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延期。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实际上就是重新订立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既然是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那么对于之前没有约定到的一些事项也可以进行约定。这一点尤为重要,请各位劳动者多注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仍在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1)未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疑似职业病患者;(2)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4)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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