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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的依据,如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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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主要看这条两个日期谁先谁后)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该员工的合同要适当地延长,延长的时间依该员工的工伤医疗期来定。另外除了以下几种情形,其它形式解除合同均要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1、员工主动离职 2、(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员工被追究形式责任等行为 4、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 所以你们这种情形要支付补偿金,且合同还要往后延 展开剩余64%
疗结束后按残疾等级另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治疗终结后,影响劳动能力,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煤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依工伤保险条例和我们湖北省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 事实劳动关系要具备3个条件: 一、合格的劳动法主体(年龄是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有在该单位领工资 三、其劳动是该单位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区别于短时间雇佣等劳务关系) 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要从这三方面找证据,如自己的身份证可以说明年龄,领工资的工资条,工友同事证明等。 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医疗期满后不来上班,可以调整岗位,但是不能辞退劳动者。因为工伤员工本身的特殊性,对其权益有着特别的保护规定。对于一至员工,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除非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工伤员工严重违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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