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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问题应该当初对于这个“职工身份置换”是怎样约定或规定的。 如果当初约定或规定为未进入新公司人员有置换金,而进...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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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没有劳动关系,公司申请注销,签署终止劳动合同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工人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工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使用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命令关闭,取消或使用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有企业改制身份置换补偿标准是国家没有制定法律、法规对身份置换金进行规范,关于身份置换金只散见于国家、地方一些指导性政策和文件,无强制性规定。各地方均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策。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看,国企改制时员工身份置换的补偿以经济补偿金的形式支付,有的地方政府就明确指出了身份置换金就是经济补偿金。如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身份置换补偿费和经济补偿金称谓的通知,明确提出:“关于“置换国有职工身份补偿费”修改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身份置换补偿费统一称谓为经济补偿金。”
根据1994年国家制订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基本精神,我们认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偿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有困难或不可能时,劳动法律法规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限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劳动合同的部内容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得以依法变更后,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毕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中断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理顺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保障部1994年制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件)、原经贸委等国务院八部委2002颁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委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859号文件)、劳动保障部等三部委2003年制订的《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21号文件)等一系列政策法规要求,针对改制企业的不同形式及职工的不同情况,需要采取不同形式分别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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