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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在应聘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个人简历、入职登记表所载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3、有吸毒、嫖娼、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
1、员工在应聘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个人简历、入职登记表所载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3、有吸毒、嫖娼、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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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在应聘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个人简历、入职登记表所载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3、有吸毒、嫖娼、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或因违法乱纪行为被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4、经企业制定医院体检不合格或不具有企业所在行业健康要求者; 5、隐瞒病史或以欺骗方法,取得体检合格的; 6、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任何其他不适合从事企业所在行业的疾病; 7、亏空、拖欠原单位公款尚未清偿者; 8、不能提供离职证明者; 9、与原服务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不能在本企业服务者; 10、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 11、曾被本单位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12、判处有期徒刑,尚在服刑者; 13、通缉在案者; 14、未满16周岁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约定不同的试用期,主要是为了考察所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所提出的要求和标准。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或岗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可以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单位并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只要单位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算员工存在怀孕,流程等情况依然可以被单位合法辞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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