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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与孕妇解除劳动关系?

2025-01-15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员工患病且不是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无法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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