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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以下公式计算: 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的参保人员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例如: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5000元+5000元×0.6)÷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5000元+5000元×1.0)÷2×15×1%=75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5000元+5000元×3.0)÷2×15×1%=15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5000元+5000元×0.6)÷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5000元+5000元×1.0)÷2×40×1%=20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5000元+5000元×3.0)÷2×40×1%=4000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12。 计发月数为:50岁为195月、55岁为170月、60岁为139月 例如,某人55岁退休,个人账户中存款余额为51000元,那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 51000元÷170月=300元/月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视同缴费年限×1.4% 过渡性养老金仅对1996年前参保人员有效。视同缴费年限是你参加工作至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期间的年限,包括知青下乡的时段视同工龄。需要提供本人的档案才报社保局审核认定。
工作年数是指员工自与职场建立劳动关系以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有连续工作年数和工作年数。工龄是指员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作年数的长短表明员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员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度的高低。计算方法连续计算法也称为连续计算服务年限。例如,某员工从甲方调到乙方工作,其在甲方、乙方两方工作时间应不断计算为连续工作年数。如果员工被错误处理,后来经过复查,平反,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以加上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作年数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作年数。合并计算也称为合并计算连续工作年数。在员工的工作经验中,一般不是本人的主观原因一段时间,扣除这段时间,中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精简退休工人和员工,退休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数转换法从事特殊职业和特殊工作环境的工人,连续工作年数可以转换。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低温岗位或在华氏100度以上高温岗位工作的员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该岗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一年零三个月。在提取和制造铅、汞、砷、磷、酸的工业和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员工,在计算连续工作年数时,每次从事这样的工作1年,工作年数为6个月。在计算一般工龄的时候,应该包括本企业的工龄,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的时候,不应该包括一般的工龄(一般情况下,如果因为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话,其间间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的工龄)。现在确定员工保险福利待遇和退休条件的,一般只有连续工作年数。因此,一般的工作年数现在失去了意义。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支付制度后,以实际支付年数为退休和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以前的连续工作年数被视为支付年数。工作年数和连续工作年数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周年可以计算一年。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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