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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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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予过户需要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房产赠与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过户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赠与合同; 4、房屋产权证;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赠与合同公证需要的材料有: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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