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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旷工几天,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确定。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雇劳动者,无需赔偿。...
如果要跟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应该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一、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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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没有规定。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无效;搜索(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如果你单位没有员工手册规定旷工几天是严重违反单位制度,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告诉你,本律师认为口头无效。如果没有“单位规章制度”,何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呢。
如果要跟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应该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一、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2、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就旷工天数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您所在的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无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则您所在公司可以据此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中有关旷工天数的认定,仅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所体现,该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不具有普遍性,您所在用人单位如果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则不能适用该条之规定。如果您的行为尚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严重违反程度,单位无权开除您。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您可以向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除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之外,还应当按照您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二倍向您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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