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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
购得该抵押物的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因此,只要买受人不愿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就不得以租赁关系的存在来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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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一点补充,单女士等除了行使撤销权外,还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因为,该房屋处置时的实际控制人是抵押权人王某,也就是所谓的委托代理人,他对房屋的占有取得,实际是通过流押方式取得的,其行为无效,不能取得房屋处分权,故,由其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对此情况,王某与中介公司都是明知而故意为之。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在租赁期间,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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