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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的哺乳期未满十二个月的,用人单位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单位需要给予其特别的劳动保护,不得在其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时安排其加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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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的哺乳期未满十二个月的,用人单位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单位需要给予其特别的劳动保护,不得在其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时安排其加班和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跟是否在哺乳期无关,单位变更工作岗位应双方协商一致。注意对于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的情况,如果员工在新岗位已经工作一个月就视为同意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哺乳期间工作调岗,但没有降低的工资,也没有安排在哺乳期的时候加班或者上夜班的话,基本上是允许的。因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哺乳期内的特殊保护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但并没有规定不许调岗,因此,应该参照一般调岗的规定。 关于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调岗分为双方调岗和单方调岗。双方调岗: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单方调岗:用人单位有三种情形可以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结束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 3、劳动者因工致残达到在一定等级范围,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合工作。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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