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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薪资待遇

2024-11-18
一、关于“双倍工资”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此,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订立了劳动合同,就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如何认定劳动合同 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一些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关于“双倍工资”支持的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双倍工资”支持的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员工离职后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否则会应超过仲裁时效,主张双倍工资而得不到支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n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n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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