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生病后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为: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患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补偿,在经济补偿的基础上双倍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3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736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