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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需要法院审查,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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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文件在法定证据种类中属于视听资料,对录音证据,我国现行法律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根据该条款,录音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录音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录音必须真实,即无任何人为编辑修改。第三,要有其他证据对录音证据佐证。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张艳玲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中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当事人的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名誉权等,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1.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2.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3.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无疑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当时录音双方的对话没有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其次,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对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客观真实连贯,未剪辑或伪造,内容未变更,无疑有其他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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