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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声像资料在案件中记录下的反映有关客体特征的信息与案件发生后搜集到的作为样本的声像资料进行比较可以认定具体的人、物和有关情况。如在利用录音...
《民事诉讼法》规定,录音等视听资料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证据。录音证据的有效认定:1。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3、电话录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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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录音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否为原件、原件、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件一致; (二、证据是否与本案事实有关; (三)证据的形式和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九十条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的证词; (三)与一方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词;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在疑问; (五、复制件、复制品不能与原件、原件核对。
可以把证据提交给法院,由法院判夺证据的可靠性。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录音内容的属于孤证,且录音证据效力较其他证据低,对方不承认时,只能由法院根据录音的真实程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采纳录音证据了,有一定的风险。
偷录的录音和录像要作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录音和录像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双方在谈话交流中不存在欺诈、威胁、诱惑、收购、欺诈等恶意形式,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真实案件而必须做到的;二、录音、录像未经对方同意,但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第三,在录音中,谈话者身份清晰,内容清晰,毫无疑问,没有剪辑或其他形式的伪造;4、录音内容仅限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或活动,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当他人的商业秘密必须录制时,应确保不得作为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向外传播;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反驳的相反证据。同时,录音、录像资料可结合其它证据,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判断,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事实,达到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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