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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法律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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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行政单位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单位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行政单位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一)由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件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物权成立、变更、转让或消失的,法律文件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有效。(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合法建设、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除物权的,在实施行为成果时有效。(4)根据前三项规定享有房地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注册的,未注册,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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