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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法律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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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后生效。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办理;有遗赠的按照遗赠进行处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动产已交付为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后生效。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办理;有遗赠的按照遗赠进行处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动产已交付为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1.无效,一般来讲,继承人放弃继承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的表示,但是现实生活中,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还是较为常见的,往往有些人在表示放弃后,继承开始时又想参与遗产分割,这就涉及继承开始前的放弃遗产申明有无效力的问题了。 2.针对这个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的并非继承权,仅为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系因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资格,这种资格不能放弃,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效力。因此事先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否可通过协议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如果继承发生时,遗产与协议签订时相比并未发生变化。该行为属于附期限行为,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该承诺便生效,而根据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承诺一旦生效,不可以随意撤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是被迫或者被威胁而作的承诺,则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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