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7人已浏览
514人已浏览
689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