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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应计算在应出勤天数,应统计在实际出勤时间中。 加班不是法定工作时间,属于延长工作时间,不是应出勤时间。但加班是劳动者实际出勤时间,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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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是不算实际出勤天数的,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足额支付其加班费。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按照出勤天数累加日工资。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日工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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