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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实习性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应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勤工俭学型实习中,大学生和...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教学的延伸,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校生勤工俭学型的实习,也未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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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不同的实习性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应该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勤工俭学型实习中,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调整,不属于劳动关系。(1)训练型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为培训型实习。训练型实习应视为教育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高学生的技术能力,不能视为就业。(2) 勤工俭学型实习。为了获得生活费和学习费,在校生个人利用业馀时间进行的打工活动可以称为打工型实习。这种实习活动,大学生与其服务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教学的延伸,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校生勤工俭学型的实习,也未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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