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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2021-10-20
根据不同的实习性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应该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勤工俭学型实习中,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调整,不属于劳动关系。(1)训练型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为培训型实习。训练型实习应视为教育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高学生的技术能力,不能视为就业。(2) 勤工俭学型实习。为了获得生活费和学习费,在校生个人利用业馀时间进行的打工活动可以称为打工型实习。这种实习活动,大学生与其服务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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