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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直接撤销企业的处分决定,但可以责令其改正。 《〈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直接撤销企业的处分决定,但可以责令其改正。 《〈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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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直接撤销企业的处分决定,但可以责令其改正。 《〈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指出: 根据《劳动法》第85条和《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有违反《条例》行为且符合《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 经调查,用人单位确有违反《条例》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但是,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直接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
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直接撤销企业的处罚决定,但可以责令其改正。一般来说,处罚决定违法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撤销或者改变处罚决定,不得直接撤销。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指出:根据《劳动法》第85条和《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有违反《条例》行为且符合《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经调查,用人单位确有违反《条例》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但是,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直接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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