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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广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既包括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又包括以在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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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注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土地界址和面积;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基本情况;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转让金额和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等。
1、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合同签订后的六十日内。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单位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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