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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法院、仲裁庭裁决,或援引法律规定。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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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决定变更的;或者因不可预测、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大变化的,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利于一方。
1、原以存在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1)标的的变更; (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5)履行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点的改变; (7)履行方式的改变; (8)结算方式的改变; (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 (1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 (12)违约金的变更; (13)利息的变化等。
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有: (1)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 (2)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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