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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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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s
不能,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经批准转让的,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具体可分两种情况办理: 1、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转让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划拨土地转让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转让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后,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2、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7条的规定,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从成交价款中优先扣缴土地出让金(扣缴的土地出让金应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确定,即成交价格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的余额,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属于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受让方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合同。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转让方应取得的土地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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