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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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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所示:《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经批准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6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6.1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2)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6.2申请与受理6.2.1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6.2.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6.3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6.3.1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6.3.2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评估。6.3.3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6.3.3.1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1)不改变用途的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2)改变用途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6.3.3.2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应缴纳的协议出让金额等。6.4出让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6.5签订合同,结果公布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4.7的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6.6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6.7资料归档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3)宗地评估资料;(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5)宗地协议出让方案;(6)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协议出让公告资料;(9)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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