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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私下协议有效,但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不是房屋产权人擅自出卖他人房产,属于侵犯他人所有权,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1、如果房屋产权人同意出卖房屋,通过其对非产权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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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出租房屋; 2、收取租金;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4、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要求其赔偿。房屋出租人义务如下: 1、交付出租房屋; 2、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3、维修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6年结婚,04年出售租赁房购买产权房,12年判决离婚,未做财产分割。14年起诉离婚,属于婚后财产分割,要求租赁房屋财产属于继父所有。本案关键是租赁房当时是否属于继父婚前财产,双方结婚时是否做出过约定,当时司法解释规定结婚8年后属于共同财产,目前是否仍有效?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过错如何?具体情形请咨询专业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为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您无权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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