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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仲裁地点无效。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约定被告仲裁地仲裁无效。约定管辖又称合意管...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地点是不可以约定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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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仲裁管辖是否有效呢?笔者最近办案子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公司注册在上海,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当员工提起仲裁时,单位提出了管辖异议,源于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仲裁由上海仲裁委管辖。笔者认为,此约定应属无效。判断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由双方约定管辖,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情况下,应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判断,劳动合同约定仲裁管辖地本案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约定被告仲裁地仲裁无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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