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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仲裁管辖是否有效呢?笔者最近办案子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公司注册在上海,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当员工提起仲裁时,单位提出了管...
这样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建议依约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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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你提到的劳动合同申请仲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日内通知并送达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有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选定仲裁委员会。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地点是不可以约定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现实中,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有效,则排斥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违反了该法第二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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