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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劳动力管理局《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第六条: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1987年12月17日,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辞退规定》)颁发后,在执行中,不少地区和部门反映,《辞退规定》中一些规定不够明确。为此,我们拟定了〈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一、《辞退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辞退规定》?答:《辞退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参照执行《辞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辞退规定》适用于全体职工,还是只适用于固定职工?答:《辞退规定》适用于固定职工。对于合同制工人,按照《辞退规定》属于应当辞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辞退规定》对集体企业中的全民职工是否适用?这些人违纪后由谁处理?答:对于由国营企业派到集体企业工作,工资、人事关系仍由国营企业管理的全民职工,适用《辞退规定》,违纪后由派出的国营企业处理。对于工资、人事关系已由集体企业管理的全民职工,应执行集体企业的规定,违纪后由集体企业处理。四、国营企业的干部符合辞退条件的能否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答:《辞退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企业的干部也不例外。五、中央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是否执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答:中央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六、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其工龄如何计算?答: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能否按《辞退规定》处理?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八、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批权由谁行使?答:企业应根据《辞退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厂规厂纪。厂规厂纪经厂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厂长按照厂规厂纪行使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批权。九、小企业是否有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答:企业不分大小,都有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对一些小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是否需要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十、因工致残的职工违纪能否辞退?答:凡符合违纪辞退条件的职工都应按《辞退规定》处理,因工致残的职工也不例外。但是,在辞退违纪的因工致残的职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部门的同意。
由于提前退休会导致职工缩短缴费年限并延长养老金领取年限,对养老保险制度整体影响较大,因此,国家对提前退休实行严格控制,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由于提前退休会导致职工缩短缴费年限并延长养老金领取年限,对养老保险制度整体影响较大,因此,国家对提前退休实行严格控制,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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