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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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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关于《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赡养老人特别附加扣除,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每月2万元)的扣除金额。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被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理解如下:1。无论兄弟姐妹多少人,兄弟姐妹分摊赡养老人的特别附加扣除总额为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2、兄弟姐妹中一人分摊最高限额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3、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应当签订书面分摊协议。4、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5、纳税人赡养2名以上老年人的,不按老年人数量加倍扣除,即赡养老年人的特殊附加扣除,不管有多少老年人每年只能扣除24000元(每月2000元);6、具体分摊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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