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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的费用可以扣除税金。纳税人赡养一人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统一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个税赡养老人抵扣依据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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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赡养老人特别附加扣除,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每月2万元)的扣除金额。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被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理解如下:1。无论兄弟姐妹多少人,兄弟姐妹分摊赡养老人的特别附加扣除总额为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2、兄弟姐妹中一人分摊最高限额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3、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应当签订书面分摊协议。4、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5、纳税人赡养2名以上老年人的,不按老年人数量加倍扣除,即赡养老年人的特殊附加扣除,不管有多少老年人每年只能扣除24000元(每月2000元);6、具体分摊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015年12月8日,《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民政局官网上征集意见。意见稿中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 子女与父母同住,有望享受“赡养费税前扣除”,这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众所周知的是,个税改革的大方向,就是“综合计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在这种模式下,个人的家庭负担,可以纳入税前抵扣。就此而言,“赡养费用”自然属于家庭负担的一部分,故而完全有理由被列为“税前的扣除项目”!深圳所制定的“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说,恰恰体现了个税所应具备的公平正义,传递了一种人性化、精准化的征税理念。
若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若为非独生子女,则应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赡养人是指60岁以上的父母,以及60岁以上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这就是说,赡养公婆的费用公婆的费用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其中,被赡养人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特别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所有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也就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去世,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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