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公司设立时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有:1、公司设立时对公司资本的数额限制制度;2、公司设立时认购缴纳股份制度;3、公司设立的严格准则制及涉及公众利益...
合并公司需要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有: 1、知悉权: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2、清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一)知情权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我国《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异议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核心是确认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公司法》第条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或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未接到通知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合并。 (三)损害请求权如果合并公司为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或者不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一)知情权 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我国《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异议权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核心是确认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公司法》第条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或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未接到通知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合并。 (三)损害请求权 如果合并公司为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或者不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应收和预付款是指公司发生的产品销售、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以及公司将发生外包材料、商品、接受劳务等经济业务,以及预付供应商和提供劳务单位的资金,根据相关信息根据采购单位或供应商设置详细科目。2、其他应收账款是类似于备用金、租金、各种赔偿、罚款和各种应收账款和向员工预付款的临时支付。其他应收账款,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各种类别或者个人设置详细的账户。为履行责任,方便收款,在供应商或经济事项后加注经理。3、应付和预收账款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材料、商品采购、劳务等经济业务,是指在产品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劳务提供前按一定比例或合同收取部分或全部资金,按供应商或客户名称设置详细账户。4、其他应付款是公司应付和个人的应付款项,应当按照事项类别或者个人设置详细账户。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434人已浏览
2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