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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能作为证据,如有相关法律事务,可委托本律师办理。二、由于此类事务...
起诉行政不作为的依据有《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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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写一张收款收据!现在工作不办了想追回此款~如果现在起诉对方这张收款收据能否有效
在诉讼中,法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经验去判断证据的真伪,只有那些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会被当做定案根据。那些不真实的、非法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法官是不会采信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要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适用的程序法来考虑。在三大程序法只有《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民事诉讼法》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此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首先法律规定证据必须提交原件,复写件与复印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它是否属于原件法律却无明文界定。这三份复写件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原件,但复写件是经过媒介复写纸书写形成,每一份复写件都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都是初始发生的。故,复写件不管有几份都应当是原始证据而非传来证据。被告称自己偿还借款后从原告手中取回了原件,此说与人之普通常识相悖,就一般而言,复写目的在于避免多次书写的麻烦,复写快捷便利,一次书写即可人手一份。原始件仅能由其中一人持有,其他人持有的只能是复写件。当初原告未拿借据原件,原件只可能在被告手中,别无他果。庭审中,被告不同意对借据进行司法鉴定,也认可复写件上的签名与本人笔迹相同,所以法院认定三份复写借据为有效证据,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予以偿还,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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