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争《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劳动争《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以下劳动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
仲裁分很多种: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仲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面。 2、《仲裁法》规定的合同等商事仲裁;有归司法局管的,也有市制发的。一般地级市都有仲裁委。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页-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此外,还有涉及海事仲裁的,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4、仲裁法调整的实际上是商事仲裁。劳动仲裁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两者区别在于: (1)仲裁案件类型不同 (2)仲裁依据不同,前者需要争议双方仲裁条款,后者不需要 (3)适用法律不同 (4)裁决终局性不同
法律确实存在溯及力的问题,但是只适用实体问题,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个合同,合同约定了A条款,如果按照新法,该条款应该无效,但如果适用签订合同时的法律,该条款就应有效,那在新法生效之后,虽然法律有所变动,该合同条款还仍旧是有效的,这就是所谓在法律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法不溯及即往,没有溯及力,具体到《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由于该部法律只规定了,2008年5月1日开始生效,因此该法不具有溯及力,这没问题。但是一年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没有关系,说简单点,它解决的只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了劳动争议之后,有权要求司法单位给予司法保护的有效期间,新法的时效的延长,其目的是为了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给予更大限度的保护,与原法律关系本身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在2008年5月1日之后不能适用1年的时效来解决问题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0人已浏览
242人已浏览
276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