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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劳动者投诉之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工资,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若单位有拖欠行为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局投诉,由劳动局责令其限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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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订劳动合同,从用工次月可以申请要双倍赔偿,最多可以要11个月; 2、拖欠的工资可以在要双倍赔偿时一并提出; 3、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仲裁也是属于劳动局的下属单位。
“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而未付给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下列情况不属于“拖欠工资”: (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正常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的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克扣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其1至5倍的赔偿金。由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及其25%的经济补偿。
对于单位拖欠工资有关法律规定 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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