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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一房多卖法律法规后面会涉及到什么法律风险的

2022-08-07
现行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二手房买卖“一房二卖”的规定存在一定空白,而上文提及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说明(征求意见稿第一稿)》有关二手房“一房二卖”以及其延伸法律问题的规定却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以下仅从条文本身的规定以及存在的缺陷提出一定的分析,以下提及的《指导意见》均指上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说明(征求意见稿第一稿)》。《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产高价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由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两份买卖合同的差价损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规定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规定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且对于买受人的损失如何认定亦未作规定。而本条对于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均可适用。我们认为,出卖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将房产又高价另卖他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买受人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大小的,出卖人一房两卖获取的差额利益可视为买受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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