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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去确实感觉是前两项好像矛盾,不过第二项主要是两种特殊情形的单列。一、该单位过去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一旦实行了,过去的工作年限够十年,再加上...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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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的情况,法律已经视为公司已经与你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有义务给你补签这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你还打算在这家公司工作下去不,如果想离职,公司应当也没有为你缴纳社保,或者还有拖欠、克扣工资、加班工资的行为,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公司提出离职,并拿经济补偿。 3、如果你还要在这家公司继续工作,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要求补签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即可。
没有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但一年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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