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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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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不景气,不能作为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个你们单位不需要赔偿,因为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你们单位已经向劳动者通知了,不知道你们的通知是不是有书面的,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快到期之前一个月要给劳动者发一份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书,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签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字,这样到时候就可以避免劳动纠纷。如果你们有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签字就没问题了。这个你放心,《劳动合同法》有这方面规定,劳动合同到期除非是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是降低待遇要求劳动者续签的情况或本认员工合同到期不想续签,这样的情况下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就不需要了。
你这个不属于协议解除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解除。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单位是否应付经济补偿金,是看单位提供的续约条件是维持、提高原条件,还是降低。 如果续约后,不胜任,单位需安排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的,单位可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与你解除合同,但仍需支付补偿金。 你对照上述情况,自己酌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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