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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伤残赔偿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并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 2、伤残赔偿金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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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可以执行为强制执行。如果是在整个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他必须要给由他造成损失的对象支付残疾赔偿金但是他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去执行,那么法院就可以对他的这笔资金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冻结,要求他偿还。
如果这笔残疾赔偿金是对方必要的生活费,就不能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拘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是,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庭的生活必要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244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检查、拘留、冻结、拍卖、出售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能被强制执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我们可以知道残疾赔偿金请求权是一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残疾赔偿金并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也就是说,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豁免”的是一种请求权,“豁免”的不是残疾赔偿金因残疾所减少的损失(收入)已经得到致害人的补偿,也就不存在代位权的问题了,残疾赔偿金就转化为残疾人自身的实际财产,具备了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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