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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伤残赔偿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并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 2.伤残赔偿金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
针对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该笔残疾赔偿金,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是事故责任方用于赔偿受害方劳动能力丧失的专用款项,是专属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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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列举了8种不得执行的财产,残疾赔偿金不在此列。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这一原则在执行领域完全可以适用。当然,残疾人已属于弱势群体,强制执行残疾赔偿金稍有不当就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对于此类案件,在实践中更应该谨慎适用强制措施,讲求技巧、确保规范,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强制执行会造成残疾者及家庭现在或者未来生活困难的可以视情况而酌情考虑执行份额,也可以执行残疾人其他财产。
如果该残疾金是对方必须的生活费用不可以被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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