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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面使用权到底归谁?

2021-07-08
对于楼宇外墙面的使用权,有的购房合同约定是归属于所有权人,有的约定归属于物业公司等,在实际使用中往往由于悬挂广告、乱搭乱建等时常发生纠纷,合同中对楼宇外墙面使用权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成了纠纷发生时争议的焦点。 探讨对外墙面使用权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首先需要明确楼宇外墙面的所有权性质。 按照物权法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区分所有权人(购房人)基于其对所购房屋单元享有的专有权而对建筑物共用部位以及附属物部分享有区分所有之共有权。区分所有之共有权的客体范围广而复杂,理论上将专有部分的范围划至房屋单元界壁最后粉刷表层,一方面使得购房人可以对自己房屋单元内壁进行自由使用,另一方面,因为墙壁内预先设有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必需的各种管线,如果使至界壁的中心部分皆属专有部分,区分所有人因而可以对其任意使用或变更,这不利于整体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因此在对界壁的维护、管理时将专有部分划至单元界壁的最后粉刷表层,即将共用墙墙体归入共有部分;而在外部关系上,比如买卖、保险、纳税等计算房屋面积时则计算至界壁中心的面积。 上述理论也成为界定外墙权属的依据,然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面积,另一半则计入公摊面积,但并不能因此简单地认为外墙一半专有一半共有,从对外墙使用管理上看,外墙仍属于共有部分。而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共用部位也包括了内外墙体和户外墙面。 因此,外墙、外墙面均属于共有部分而由本幢楼所有购房人即相关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享有区分所有之共有权,这种区分所有之共有权的权利行使有其特殊方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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