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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
企业依法可以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并非就没有加班费,而是同样可以获得加班费,计件制加班工资的标准通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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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是指劳动者以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对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将产量和工资挂钩,能够从劳动成果上准确反映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计件工资制受到不少企业的青睐。但对计件工资加班费许多企业却绝口不提,往往以干多少活拿多少钱搪塞。《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0条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第21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拿计件工资的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后,若公司在标准工时以外另行安排加班,职工是可以要求加班费的,公司不能以已支付了标准工时外的计件工资搪塞,还需要另行支付加班费(标准工时外的计件工资的50%)。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以标准工时制度为基础。根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周六、周日上班不能记做“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不能要双倍工资。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周日、周六)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以周为单位综合计算工时的,每周超过40小时的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需支付150%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补充:加班形式有三种:(一)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二)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三)法定休假日加班。《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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