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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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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破产拍卖的前提是破产。破产是指债务人未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公平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全部财产的程序制度。破产拍卖实际上是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转化为金钱财产的一种变价方式,是反映破产财产以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其财产价格并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方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拍卖动产应当在动产所在地、法院所在地或者委托拍卖市场进行。有价证券上市拍卖,证券交易市场进行。拍卖房地产,一般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的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破产拍卖委托清算组单方面确定价格更合理。由于拍卖物的出售价格是通过社会评估来确定的,以便更多的人参与应购,使破产物的价格得到合理的评估。
拍卖得到的钱款是由银行的渠道收支的,法院划扣得到的执行款,也是通过银行转回给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如果债权人是个人的,可以是个人任意一个银行账户。如果债权人是单位的,则必须是指定的单位名称的账户,不能随意指定或提供别人的银行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法院拍卖其他债权人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此外,《执行规定》第93条、第94条也规定了优先权人、担保权人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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