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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
隐形股东会因为自己的条件不符合而使他人来代持自己的股权,但隐形股东和股权代持风险也有很多,当事人会面临着双方所签定的合同有可能被否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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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但是如果两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虽有书面合同但约定不明确,将很难确定显名股东是否有违约行为,这将使隐名股东可能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者很难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 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法律所认可的股东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因而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 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代持股人作为显名股东被记载于公司文件并登记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东地位在法律上被认可,其处分股权和行使股权也很少有障碍。因此,显名股东可以股东身份行使股权直至处分股权,完全有可能不经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的同意,擅自将股权出让给第三人或者滥用股东权,从而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但是如果两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虽有书面合同但约定不明确,将很难确定显名股东是否有违约行为,这将使隐名股东可能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者很难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 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法律所认可的股东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因而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 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代持股人作为显名股东被记载于公司文件并登记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东地位在法律上被认可,其处分股权和行使股权也很少有障碍。因此,显名股东可以股东身份行使股权直至处分股权,完全有可能不经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的同意,擅自将股权出让给第三人或者滥用股东权,从而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
股权代持突破了出资人、股东身份、股权的特定联系,影响了交易的安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给各方权益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下: 1.对隐名股东即实际投资人的风险 (1)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隐名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 (3)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 (4)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为保护债权人,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 2.对显名股东即代持人的风险 (1)债权人依法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显名股东面临承担清偿责任风险。 (2)显名股东会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3.对公司及外部人的风险 (1)公司易卷入讼累。 (2)以人合性为基础的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会受到破坏,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3)股权代持无益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 风险提示:在代持协议开始履行前,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情形;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2、名义股东应当注意,债权人追索。若存在,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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