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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但是如果两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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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代持股权协议书签订。代持股权协议书范本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住址:住址:鉴于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实际出资公司的部分股权(以下称为代持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代持股权协议书签订。代持股权协议书范本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住址:住址:鉴于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实际出资公司的部分股权(以下称为代持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代持股协议又称隐名出资协议、隐名持股协议即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约定,隐名股东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出资为公司的股东并由隐名股东承担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协议。那么代持股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吗,代持股协议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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