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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多卖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维权,法院的处理原则如下: 1.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即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一般是以开发商违约交房时间长短给购房人一个选择,在一定期限内,购房者不退房,开发商应该按日支付违约金; 还有一种是购房者退房,开发商再支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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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一房二卖纠纷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出卖人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由于合同已经完成,合同中的买受人实际上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后买受人已经是房屋所有人,因为他们的债权得到了满足,所以他们享有房屋所有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对出卖人的请求,尤其是接受其支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没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 即使已经占有买卖标的物,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登记转让给后买受人,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了法律依据,构成无权占有,应承担返还该房屋的义务。 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得在法律或者实际上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要求履行。卖方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不能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的问题。此时,合同中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卖方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受人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又与后买受人签订了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不再是房屋所有人。卖方系出卖他人之物。出售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或者出卖人。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品,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自建房没有准建证一般不能办不动产登记。准建证是一份行政批复,没有土地使用证和准建证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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