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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不与其确定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可以去主张没有确定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并且,,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合同的,需要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订立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员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么终止劳动关系,要么支付双倍工资。没有别的路可走。”我个人认为这种回答是正确的,可能该回答者没有解释清原因。事实上,我们对每一部法律或者每一个条文的理解都要结合立法本意来判断,就好像分析一个人的言语要结合当时的背景一样。劳动合同法主要就是考虑到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者拒签。有时候即便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者同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但是往往也是劳动者被迫出具的。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钻空子员工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使用劳动者。否则如果一旦允许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那么现实中就会冒出许多“劳动者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就好像以前有许多用人单位提交“劳动者自愿签订工伤自负的劳动合同”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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