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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我这有个供你参考:迟到30分钟内,扣1个小时工资;迟到30-60分钟,扣半天工资;超过60分钟,算当日旷工处理。...
按照扣除的数量到第七次之后基本不合理:劳动法规定的扣薪上限有2个原则,一是扣除后的工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每个月工资不能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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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前提是给单位造成损失如果迟到,不开会等,没造成损失的,就不宜扣工资
我们整理了一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条款,并加上我们的法律分析,分期推出,以供参考。 问题条款 有些公司员工手册,有这么一条类似规定:“员工迟到1小时以上记旷工半天,迟到2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 律师分析 劳动法上对迟到和旷工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我们认为,所谓迟到,是指员工比企业规定的出勤时间晚到的行为。如果企业规定员工出勤时间分上、下午时段的,迟到还会分别发生于上、下午上班的开始期间。所谓旷工,是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行为。 虽然迟到和旷工都是缺勤的具体表现,但一般认为,迟到是因为一些客观因素而导致,是员工过失表现,企业将其纳入轻微违纪情形。而旷工通常是员工主观故意造成的缺勤,违纪程度比较严重。 员工迟到1小时,客观上是缺勤了1小时,但不宜直接视为旷工半天(按标准工时计算,半天为4小时)。如果这样规定操作,明显是不当扩大了员工的违纪情节,加重了员工的违纪责任。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这种规定的合理性将被受到严重质疑,极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当然我们还要注意到,迟到通常是在出勤开始的较短时间内发生的。那种出勤时间即将结束才匆匆赶来的员工,也很难认同其为迟到。这个时候将其缺勤认定为旷工(旷工时间按实际缺勤时间论),应当是可行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因此,事假扣工资,应该按国家规定的: 应扣工资=月工资/21.16天(或者23.33)×请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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