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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二手房一房二卖时的权益?

2024-11-14
1. 如果在合同签署时卖方就怀有非法侵吞两笔房款的企图,那么即使后来卖方已经收取了款项并消失无踪,也可能会触犯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名。 2. 不过,并非所有涉及一房二卖的案例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如果卖方已经明确表示愿意解除合约、退还房款并具备真诚的退款诚意,那么这种行为可能只能归类为违约行为,而非诈骗罪。但是,如果在第二次售卖房产的过程中,卖方对他人支付的购房款抱有非法占有的意图,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不再属于民事领域内的欺诈或违约行为,而是可能上升至刑事犯罪层面。 3. 综上所述,一房二卖且收取款项后便消失无踪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无疑是被明令禁止的,属于非法行为的范畴,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规,在特定情形下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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