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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担保合同 甲方(卖方):开发公司 乙方(卖方):开发公司法人(预售房产登记人) 丙方(买方): 丁方(担保人): 经以上各方协商,就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房产(房产的具体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开发的上述房产已与乙方签订预售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 二、甲乙双方均同意以单价元/平方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出售给丙方,房屋总售价元,以房管部门核准的房产面积结合单价计算的总价为准。 三、如该房产能直接在房管局更改合同则由甲方负责办理房产及土地证;如不能直接更改合同则由乙方负责办理房产及土地证的过户手续。为确保丙方能够购得上述房产,甲方及乙方均应与丙方就该处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甲方及乙方对两份合同中的出售方互负连带责任。 四、该房应于年月日前上房。 五、如非因丙方责任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如期上房或不能在上房后日内无法办理房产及土地证,则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及乙方连带偿还丙方双倍购房款。 六、丁方自愿以其自有房产(房产具体情况、房产证号)作为对甲方及乙方履行交付房产的担保,并应到房产及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丁方担保范围包括所有甲方及乙方应对丙方履行的全部义务。 七、丙方应支付的房款在丙方办理完上述抵押登记后一次性交付给甲方或乙方。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章)起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人责任,是指在房屋买受人不履行到期的合同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人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卖方):开发公司 乙方(卖方):开发公司法人(预售房产登记人) 丙方(买方): 丁方(担保人): 经以上各方协商,就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房产(房产的具体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开发的上述房产已与乙方签订预售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 二、甲乙双方均同意以单价元/平方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出售给丙方,房屋总售价元,以房管部门核准的房产面积结合单价计算的总价为准。 三、如该房产能直接在房管局更改合同则由甲方负责办理房产及土地证;如不能直接更改合同则由乙方负责办理房产及土地证的过户手续。为确保丙方能够购得上述房产,甲方及乙方均应与丙方就该处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甲方及乙方对两份合同中的出售方互负连带责任。 四、该房应于年月日前上房。 五、如非因丙方责任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如期上房或不能在上房后日内无法办理房产及土地证,则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及乙方连带偿还丙方双倍购房款。 六、丁方自愿以其自有房产(房产具体情况、房产证号)作为对甲方及乙方履行交付房产的担保,并应到房产及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丁方担保范围包括所有甲方及乙方应对丙方履行的全部义务。 七、丙方应支付的房款在丙方办理完上述抵押登记后一次性交付给甲方或乙方。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章)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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